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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宁致22名幼儿死校车事故3名责任人获刑
2014-07-02 16:49  来源: 新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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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兰州7月2日电 2011年甘肃正宁校车事故造成22名幼儿死亡,时任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雷某、副局长彭某,幼儿园所在地榆林子学区主任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近日,3名涉案责任人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雷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彭某、徐某均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致使“11·1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沿正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审法院庆阳市中院认为,雷某、彭某、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王博 王艳明  编辑: -陈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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