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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村民组的土地,国土部门却将土地所有证颁给了村委会。征地赔款时,村委会要提留20%,村民们不服,起诉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日前,遵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村民组胜诉。
村民组的土地权村委会拿到土地证
几年前,随着遵义新蒲新区建设展开,红花岗区新蒲镇村民的土地被陆续征用,三坝村的土地也在被征之列。
法律文书显示,2012年起,三坝村国光村民组就征地赔款和红花岗区政府以及三坝村委会发生争议。原因是,2003年,三坝村委会悄然将国光村民组的土地权属办在了村委会名下,并取得了《集体土地所有证》,颁证机关系遵义市国土局红花岗区分局。土地征用后,按照相关规定,持证村委会将对土地赔款提留20%,用以发展村级事业,余下的才支付给村民组发给被征地村民。
国光村民组全体村民对此不服,认为该组土地权属的颁证当初就不应颁在三坝村委会名下,自然,村委会也无权提留20%的赔款。村民组共有土地150亩,迄今已被征用130亩。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每亩赔款5万元,共计赔款达750万元,而提留20%,将被提走140万,而村民组不会提留被征地村民一分钱。
村民告政府打起“行政官司”
2012年,双方的利益之争引发的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演变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官司。
官司之前,按照程序,国光村民组通过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遵义市国土局红花岗区分局颁发给三坝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另行颁证。2013年6月,遵义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市国土局红花岗区分局的颁证行为。
国光村民组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红花岗区政府列为被告,三坝村委会列为第三人。遵义市中院将此案指定由桐梓县法院审理。村民组作为原告方,提出了与行政复议同样的诉求。去年11月,桐梓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遵义市国土局红花岗区分局2003年颁发给三坝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国光村民组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遵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国土部门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即三坝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中,土地所有者名称栏填写的是“村民组”,而所颁土地证上填写的土地所有者却是“村委会”,表证不符,此外,颁证机关在颁证前并未征求村民组的意见。
关于诉讼超过时限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颁证当时,没有证据证明告知了国光村民组,而村民组在2012年知道了颁证内容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又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村委会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官司胜诉村民领全额赔款
办案法官说,本案中,行政机关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没有把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法律紧密结合,传统认识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权属都是以村(即村委会)为单位,事实上,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组也能成为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并获得颁证。
村民杨华告诉记者,事实上,国光村民组已征的130亩土地赔款早已打到三坝村委会账户,但国光村民组村民并未去领款,就等法院裁决,终审胜诉,意味着国光村民组被征地村民可全额领取每亩5万元的土地赔款,如果不推翻这一颁证行为,除去村委会20%的提留,村民每亩实际领到的赔款只有3万余元。
记者发稿时获知,根据法院判决,目前,三坝村委会已经通知国光村民组前去领取土地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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