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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债超20.69万亿 拟“法定”为例行审计内容
2014-07-10 08:35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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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向

  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除了广受关注的政府性债务依法明确纳入审计范围,此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改还将多项内容明确纳入审计监督,补充和完善了具体审计职责,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次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意义非常重大,解决了很多以前遗留的问题。在他看来,条例的修改很有前瞻性。“应该说是预见到《预算法》会对地方政府债务‘开闸’,所以此次将政府性债务审计明确纳入例行监督范围,另外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宏观调控措施的审计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汪德华告诉记者:“以往人们认为审计主要是看公共资金是否合法合规。但是从国际经验看,审计最根本的是关心政策实施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在这方面,此次修改强调对政策的审计,这扩大了审计的范围,也增加了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增加了新的审计内容和责任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和所能控制的资源,比如要进行政策审计,就必须有熟悉政策的专业人员。”汪德华称。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人力和经费,并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为了排除对审计工作的干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范围。同时,对有关单位配合联网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给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和禁区,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电子数据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的背景是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和指示,包括审计监督要全覆盖、审计要发挥六大作用等。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一定程度有所扩大。”一位审计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作者:  编辑: 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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