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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对主审法官建执法档案 追究错案责任
2014-07-12 20:36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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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7月12日新媒体专电 《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目标是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目标所指何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详细解析。

  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方案提出,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现有法官中选择优秀、资深者担任主审法官,着力改变目前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在占案件总数85%的独任审判案件中,主审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办案小组,主审法官全程全权负责;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主持案件审理工作。各级法院院庭长、审委会委员都应当担任主审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在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官责任制,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均应编入办案组织担任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承担办案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说,实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要解决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的问题,改变院庭长签批案件、审委会过度介入案件的现象,防止“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经验丰富、直接接触案件,对案情的理解也最为深刻。法检机关的领导必须编入办案组织办理案件,此时的身份也应该是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而不是什么“长”。

  审判委员会改革

  试点方案中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限缩讨论案件的范围,一般仅讨论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大幅减少个案指导。

  与此相关联,方案还提出,主审法官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请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意见仅供参考;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疑义的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则将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取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说,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的事实证据问题,应该由开庭审判的法官来负责。审委会则应该讨论一些重大的、疑难的、新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说,我国各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占比一直是比较少的,今后还需更加规范、更加精简。

  权力清单制度

  上海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既明确必须由院长、检察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又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行使的司法权力,并明确相应责任。各级院权力清单由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统一制定、发布、实施、修订。

  邹荣说,司法机关领导过问案件,应该有明确的权力界定和程序规则,应当全程留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受到不正当的外部干扰。

  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

  上海试点方案还提出,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实施专门监督,建立执法档案,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刘哲昕说,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同样不能例外。如果说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等举措是为了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这条举措就是要确保“由裁判者负责”。二者结合,才能实现权责一致。

  司法公开

  方案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在线诉讼服务公布平台等工作,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法学博士虞浔说,司法公开,是加强对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形式,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司法活动原则上都要无条件、全程全景地晒在阳光下,防止“暗箱操作”。从另一个角度看,司法公开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作者: 杨金志  编辑: -陈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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