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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外逃贪官带走大量资金 真正被追回极少
2014-07-17 08:29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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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商也应成为反洗钱义务机构

  中国青年报:许多公众不理解,为什么在追逃特别是劝返工作中经常会给外逃人员一些政策上的“照顾”。对此,您怎么看?

  黄风:不止公众,许多法律专家也不理解。就拿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美国递解出境押送回国的例子来说,当时美方遣返余振东,前提之一就是我国承诺不会判处余振东死刑,且所判有期徒刑不超过美国法院判处余振东的监禁刑。在美国,余振东被判处了144个月的监禁刑,这意味着,我们只能判余振东12年有期徒刑。当时就有一些法学家提出异议,认为余振东涉案几十亿元,按照我国法律绝对应判死刑,但到美国跑了一圈后,竟然只能判12年有期徒刑。但当时的情况是,我们不作出承诺,余振东就遣返不回来。

  在追逃工作中,给予被遣返的外逃人员什么样的“优待”,其实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一方面我们应该提高国际谈判技巧,尽量将“让步”减小;另一方面,公众也应该理解,完全不“优待”,有时候人的确抓不回来。

  中国青年报:对于贪官外逃,我们能不能做到提前预防?

  黄风:当然可以,而且很有必要,因为提前预防可以说是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办法。

  贪官外逃前一般会做两件事:一是办理出国手续;二是转移资产。所以我们应该从这两方面建立预防措施。首先,应该建立严格的官员旅行证件管理制度,国家也应该加强对旅行证件申办程序的监管,防止一些官员用假身份办理出国证件;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方面,我们已经在做,并且越来越细。下一步,在详细申报的基础上,应该进行抽查,保证申报的真实性。

  打击外逃贪官转移资产,还有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反洗钱。如今,很多外逃人员资产转移甚至国内贪官的行贿受贿都是通过洗钱的手段,以设立各种空壳公司、离岸公司来运作,最终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监管还是很薄弱。

  中国青年报:我们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监管机构。为什么还说监管很薄弱?

  黄风:硬件上我们已经比较齐备,但我们的制度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我们的反洗钱监管往往集中于通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转移资产的行为。但实际上,外逃贪官转移资产的方式日益多样化,比如地下钱庄、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投资或设备购买行为等,不仔细甄别很难发现;其次,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机构范围太窄。在许多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给外逃人员转移资产出谋划策。在国内,许多贪腐行为都是通过房地产洗钱的,所以应该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房地产商纳入反洗钱义务机构的范围。

  我国当前对于洗钱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也存在漏洞。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全部是协助他人洗钱的行为,比如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而为其洗钱的。但在许多外逃贪官案件中,上游犯罪人直接就是洗钱人。但是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他的洗钱行为是单独不入罪的,只能作为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一个情节,如果贪腐贿赂的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楚,洗钱行为就不会受到单独调查。这就经常导致,贪官以洗钱手段向外国转移资产之后,国外先启动了反洗钱调查,我们却迟迟没有动静。

  理性看待中美两国互通银行账户信息的反腐作用

  中国青年报:今年年初,中纪委在机构内部调整中,把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这种机构设置会给目前打击外逃贪官工作带来哪些改变?

  黄风:打击贪官外逃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比如,要对外逃人员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按照现在的法律只有最高法院有这项权力;外逃贪官资产被国外没收后,国外要求以分享的名义返还(例如100万元的资产,外国政府要求拿50万元返还50万元——编者注),这就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机构来牵头和协调,找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坐下来商量、研究,最终拿出方案。中纪委则是这个牵头机构的最佳选择。

  实际上,近年来,我们打击外逃贪官的工作已经有了制度化的发展。据我所知,中纪委就有专门的境外缉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同时还授权最高检察院协调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

  中国青年报:据媒体报道,中美两国已于日前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实施达成一项初步协议。中国将把有关美国公民所有在华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国税局,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在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许多公众认为,此举将暴露许多贪官。是这样吗?

  黄风:这项措施对于反腐工作肯定是积极的,至少能够为发现和调查非法资产的获取和转移提供一定的线索,但具体的效果会怎么样,还要切实的分析。

  众所周知,美国财政部掌握着全美人口包括在美外国人的详细账户信息,不但包括基本信息还包括交易信息。但如果只是从国际收支监管和税务征收的角度,相关合作只提供有限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不会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同样,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有权获取个人账户的详细交易信息,所以在我国,只是通过政府间的行政合作就把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别人,也不大可能。

  如果只是相互间提供简单的账户信息,那在反腐中的作用就比较有限了。一般人都清楚,贪官很少会用自己的名字甚至直系亲属的名字去开户,往往是通过一些隐秘的公司或者利益代理人去运作非法所得。即便有了简单的账户信息,也可能出现查不到真正持有人的状况。所以公众对于中美两国互通银行账户信息的反腐作用,还要理性看待。

作者:  编辑: 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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