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为依法治省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系列解读之六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中坚力量,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把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加快建设法治贵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大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综合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承担着立法、执法、司法重任,建设好这支队伍,特别是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至关重要。《意见》在思想政治建设、职业素质提高、遴选制度等方面对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人民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由此决定了法治专门队伍在思想政治上必须有更高标准、更高要求。《意见》突出立法、执法、司法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强调大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二是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治专门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化训练,有专门的思维、语言、知识及伦理要求。《意见》围绕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提出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司法工作者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基层法治工作人员待遇偏低问题;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和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级别越高的法院、检察院对其法官、检察官的要求越高,越需要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职业经验要求。《意见》指出,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强调法律职业经验,有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眼睛朝下、精力下沉、主动接地气,建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培养阶梯和机制。
第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必备要素,建设一支数量适应、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为此,《意见》强调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对加强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方面,要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夯实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组织基础,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同时,要加快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贯彻落实《意见》中,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法治工作部门应更加重视、真情关怀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经常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其反映群众法治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提供优质法治服务等重要作用。
第三,积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奠基工程,《意见》对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路径和方向。在贯彻落实中,应注重法治人才培养与法治队伍建设现实需求的充分对接,进一步强化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建设。要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为先的导向,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教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治人才培养要在传授法律知识、掌握法治方式的同时,引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塑造法治品格。要着力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按照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要求,政法院校应重点加强与法治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常态化体制机制建设,打破学校与社会的体制壁垒,建立协同育人长效机制,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鼓励支持政法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政法部门挂职,实现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要建立法治人才流动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通道,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努力保障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推动实现法律服务的均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