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村委会配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多彩贵州网讯 1月29日,陈敏尔省长发布第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涉灾部门应当明确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
在灾害救助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灾害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启动救灾捐赠预案,组织和发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