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服务指南
一、落户
(一)服务内容
1、引进人才购买商品房的,可在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落户手续;未购房的,在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的落户手续。
2、引进人才未购房、用人单位又无集体户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口簿的落户手续。
3、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先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居留、签证手续。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比照国内引进人才落户情形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由落户人持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办理需交材料
1、《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2、原籍《居民户口簿》;
3、接收单位证明;
4、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和印证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材料。
(四)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理。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监督电话
1、受理单位:拟落户地派出所。
2、咨询电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0851-5904240。
3、监督电话: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851-5890786,5891312。
二、在华永久居留
(一)服务内容
公安部审核批准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所需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
3、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4张;
4、《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5、高层次外国专家需提供外国专家证;
6、引进人才的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健康证明、在外国无犯罪记录的本人书面申明;
7、引进人才未满18周岁未婚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上述证明如系国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报批。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监督电话
1、受理单位:各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2、咨询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851-5904368。
3、监督电话: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851-5890786,5891312。
三、在华居留
(一)服务内容
引进的外籍人才,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申请有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与引进人才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居留证件,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所需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
4、《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5、高层次外国专家需提供外国专家证;
6、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7、引进人才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或者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
8、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还应当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四)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监督电话
1、受理单位:各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2、咨询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851-5904368。
3、监督电话: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851-5890786,5891312。
四、出入境与在华停留
(一)服务内容
引进的外籍人才,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申请5年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R(人才类)签证;其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相应类别和期限的签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签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非首次入境的,可由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代办申请)。
(三)办理所需材料
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
4、《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5、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四)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监督电话
1、受理单位:各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2、咨询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851-5904368。
3、监督电话: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851-5890786,5891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