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业立法工作 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2015-06-12 13: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专题】开始地方立法 贵州准备好了

  2009年以来,我厅积极协助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林业立法工作,先后出台实施了《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修订了《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制定的《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有望今年出台;《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也正在开展。林业立法工作基本做到一年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实施,使我省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林业法规体系,解决了我省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中的部分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林业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坚持法制统一,遵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高林业立法质量

  我厅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林业立法的工作程序。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调研,年末有总结。在立法过程中,注重立法项目的研究、调研、论证,强化我厅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综合协调和审核职能,加强与厅其他专业部门的立法协调,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省直各单位及专家们的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林农和基层第一线林业工作者的意见。在林业厅网站上公布法规草案,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以保证法规的制定符合贵州实际,从制度层面解决林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改进林业立法技术和方法,探索由部门立法转变为开门立法,采取委托立法模式,与律师事务所和大专院校法律专家合作,将《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文本起草等工作委托律师事务所承担,丰富完善了法规草案。

  二、坚持从林业实际出发,把保护生态放在第一位,适应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需要,增强林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林业立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我厅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以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

  突出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加快制定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规。例如,在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我们突出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规定所有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已经批准建设的工程不得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湿地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超标的废水,不得擅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等。在《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中,我们针对我省义务植树仍以每人每年植树3到5棵,履行方式比较单一,而我省城镇郊区和交通条件好的地方目前已基本绿化,选择义务植树地点和组织植树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义务植树尽责率不高的情况,以立法的形式扩大了义务植树的尽责方式,将参加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庄的植树绿化活动等行为确认为义务植树履责方式。增加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义务植树的尽责率也大幅提高。

  三、坚持以民为本,把保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做到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李克强总理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我们的立法工作中,充分贯彻这一要求。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职不到位、越位或者乱为将受到追责;同时,保护林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明确和具体地细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责。2009年,我省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全省1.3亿亩林地勘界确权,农民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盘活、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流通,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成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迫切需求。我厅积极协调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适时开展了《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的立法工作,该法规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法规中,我们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为林权权利人的流转提供林权证变更登记、咨询、发布信息、调解纠纷等便民服务,不能妨碍、干预林权权利人的流转自主权,林权权利人采取什么样的流转方式将林权流转给谁,流转多长的时间,流转多少价格,由林权权利人说了算,相应的流转风险也由林权权利人承担。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备案、报批、评估等方式干预林权权利人的流转。这些规定保障了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仅2014年,全省林权流转面积达327.52万亩,林权抵押贷款面积就达56.43万亩,贷款金额13.35亿元。林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林权流转,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观光林业等新型林业经济,实现了增收致富。

  四、坚持把林业改革和发展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规,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说“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自然生态在生产力中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立法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林业治理体系。例如我们制定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针对乱批乱占林地,在林地里倾倒废渣、废水、废土等问题,结合日常管理中的实际经验,对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提出一系列法律制度措施。在《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我们加强了森林公园管理的顶层设计,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全国之先河,将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定性为社会公益事业。《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实施以前,2008年,我省森林公园接待游客700余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1.4亿元,带动公园周边群众就业近万个。到2014年,森林公园全年接待游客3341余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达到40亿元,社会旅游从业人员达2万余人,带动森林公园周边群众增收达20亿元。通过立法,既不破坏森林资源,又提高立业生产力的效果明显。

  • 坚持做好立法后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保证法规的实施效果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方面,我们积极开展林业系统内的法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通用法律知识和林业专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开展送法到基层、送法到林区、送法到乡村、送法到企业活动,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让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了解林业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了良好的林业法治氛围。

作者: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