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6月25日电 6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贵州省食品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农产品将不能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办法(试行)》在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上有了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一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存根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账,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易票通”。“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
《办法(试行)》还规定,进入贵州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办法(试行)》还规定,以下食品农产品禁售:农药、兽药等残留或含重金属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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