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医改方案 将从十大方面改善医疗服务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省卫计委日前制定出《贵州省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用三年时间(自2015年起),从十个方面改善全省医疗服务。
其中包括推进分级诊疗,患者检验结果医院之间互认,对危急重病患者执行首诊负责制,加强合理用药、降低用药损害等方面,力争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民看病就医体验将有明显改善。
推行分时预约
缩短候诊时间
根据方案,我省将全面开展电话、网上预约挂号服务,鼓励二级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三级医院逐步增加用于预约的门诊号源,至2017年底,三级医院预约诊疗率≥50%,复诊预约率≥80%,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
另外,还将推进分级诊疗,支持双向转诊,二级以上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预留足够的号源用于转诊,实行“预约优先”,对预约患者及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和安排住院。同时,还要推行“分时段预约”,合理安排患者就诊、检查时间,尽量缩短在医院候诊时间。
到2015年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3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20%;至2017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10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50%。
据悉,今后还将简化费用结算流程,创新缴费、结算流程和模式,通过诊室内记账、诊间结算、手机等移动设备支付,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时间,至2017年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
危急重症患者
执行首诊问责
方案称,今后将推行日间手术,医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中、小型择期手术,逐步调整为日间手术,提高床位周转率,缩短住院患者等候时间。
同时实施急慢分治,三级医院逐步将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肿瘤、慢性肾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转至基层医院、专科医院,缓解三级医院就诊压力。
对危急重病患者将执行首诊负责制,实行急诊患者按病情轻重分级分类处置,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创伤、急危重孕产妇、老年患者以及儿科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先救治、后缴费。
加强合理用药
降低用药损害
在规范医院治疗方面,方案规定,综合医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使用率不得超过60%。
其中规定,至2017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出院患者中,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70%以上按照临床路径管理,以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逐渐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2017年底前,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同时加强临床使用干预,推行个体化用药,降低患者用药损害。
患者检验结果
医院之间互认
方案称,将推行医院结果互认,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设置独立的检验、病理诊断、影像检查机构,利用远程医疗手段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就诊患者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在医院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打破医院“信息孤岛”现象,建立互联互通的大数据信息库,提供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自助打印、网络查询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
面对患者投诉
要求限时处理
根据方案中的行动计划量化指标表,医院考核将有21项内容指标,其中,在建立院内投诉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医院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意见;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回复率要达到100%;至2017年,100%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患者投诉的按时处理反馈率>95%。
同时将全面推行优质护理,至2015年底,三级医院所有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至少80%的市州级医院和至少40%的县级医院有6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2017年,三级医院所有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80%的二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60%的病房。
建立责任保险
分解医疗纠纷
方案称,将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主体,医疗纠纷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相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
至2017年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覆盖90%以上的县。同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形式:全省至2015年底,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至2017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含民营)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