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妹夫的钱,还给妹妹不算? 法院认为,妹妹与妹夫婚姻出现矛盾,哥哥和妹妹有利害关系,妹妹证言不予采信
2016-01-17 11:46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多彩贵州网讯 杨某向妹夫借款12000元,后将钱还给了妹妹。但妹妹与妹夫正处于矛盾期。为此,妹夫将杨某告上法庭。近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杨某归还王某12000元。
2014年3月23日,杨某以买房的名义向妹夫王某借款12000元。事后,王某要求杨某还款,却遭到拒绝。为此,王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杨某还款。
对于妹夫的起诉,杨某在庭审上表示很无奈。他称,同年6月19日,通过银行无存折存款分两笔打入妹妹账户,也就等于将钱还给妹夫王某。杨某认为,妹夫与妹妹是夫妻关系,因此打钱给妹妹也等同于还钱给妹夫。庭审上,杨某的妹妹也表示确实收到对方的12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主张还钱给妹妹,等同已经向王某履行了还款义务。经查,杨某的确在2014年6月19日先后将7000元、5000元两笔款项共计12000元打款给其妹妹,但该两笔汇款系通过现金无卡存款方式交易,不能证明是杨某的还款。
此外,虽然杨某的妹妹指证确实收到该笔钱,但此时其妹妹与王某正处于婚姻矛盾期,且杨某与其妹妹在本案中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对于杨某的妹妹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此,杨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 杨媛媛) 编辑:李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