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10点,贵州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新闻发布会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贵州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元志先生,贵州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别志刚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贵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贵州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别志刚回答了问题。问答原文如下:
【贵州日报记者】:我省阶梯电价政策是按年度执行,但新政策是从9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之间如何衔接,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贵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别志刚】:为了保障政策的有效性,最大程度惠及老百姓,2016年电费按照如下原则计算:2016年9月1日前的累计用电量,仍然按照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325号)规定的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实行阶梯加价,累计用电量已超过第二档或第三档电量分档标准征收的加价电费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不再清算。
贵州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别志刚答记者问
【别志刚】: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年度分档电量,当年累计电量(含9月1日前用电量)对照调整后的年度电量分档标准实行阶梯加价,相应计算电费。例如:9月1日前累计用电量是2500度,按照老政策超过第一档阶梯2200度,超过的300度按照第二档电价0.5056执行加价。9月1日后的第一个抄表周期累计用电量为2900度,按照新的年度电量分档标准未超过第一档阶梯(3000度),当月用电400度(2900-2500)按照第一档电价0.4556元缴纳电费,但9月1日前已经执行加价的300度阶梯加价不再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