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0万棒槌瓶在他车里失踪 贵阳一文物公司老总被判4年

2016-09-25 07:28  来源:贵州商报

  价值30万棒槌瓶在他车里失踪

  与挪用公款数罪并罚,贵阳一文物公司老总一审被判4年有期徒刑

  失踪的清康熙青花海水瑞兽纹棒槌瓶(证物照片)

  李某某案发前是贵阳一家文物商店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他将一个收购价为30万元的清康熙青花海水瑞兽纹棒槌瓶从公司库房领出后带到成都参加拍卖会,结果在停车场棒槌瓶“被盗”,他没有告诉单位任何人,也没有报警,至今未归还单位,现棒槌瓶去向不明。

  这个行为,到底是民事侵权、违纪,还是刑事犯罪?该案一审时,法院认定这个行为构成贪污罪。在9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

  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棒槌瓶“失踪”后,纪委和警方都先后介入调查,2015年6月3日,时任文物商店总经理的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还有: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1月安排公司员工白某以拟收购清代乾隆粉彩花瓶的名义从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之后没有产生收购行为,李某某将这10万元归个人使用。

  2014年12月25日,李某某在公司其他领导不同意收购哥窑开片梅瓶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直接从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收购该瓶,支出这笔钱后,致案发时仍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贪污30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今年6月20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向文物商店赔偿50万元。

  被告人:文物商店被盗不是每次都报案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9月23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辩称,他开车从贵阳到成都,在成都一酒店轿车后备厢被人敲开,里面的棒槌瓶被盗了,他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任何人,就悄悄返回贵阳。“文物商店被盗物品不止这一件。并不是每次都报案。”他认为自己有能力将此事“摆平。”

  李某某的辩护人表示,李某将涉案的棒槌瓶遗失的行为,应认定为为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犯罪。因为棒槌瓶是一名客户向文化商店借款30万的抵押物,截止目前仍然未办理收购手续。因此,古玩瓶并不是公司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

  此外,辩护人还认为2013年12月25日借款10万元收购文物的行为,是在公司员工的见证下公开透明进行的,是李某在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复杂二审将择期宣判

  公诉方则表示,经过调查了解,本案中,四川省文物总店方面证实2014年8月7日的书画展、9月28日的拍卖会,四川方面并未与贵阳文物商店联系相关展出业务,李某某也并未与四川省文物总店联系到成都参加拍卖会,另外,在李某某后备厢中存放的除了该30万元的棒槌瓶外,还有其它文物,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案发后,李某某没有报警,也没有向任何人提起,行为诡异,不合常理。

  另外,案发后,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交代文物被盗案发现场都不一样……

  鉴于案情复杂,合议庭将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合议,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记者:左春林 来源:贵州商报)

  

作者: 左春林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