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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启荣: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http://www.gog.cn 17-02-17 10:08 多彩贵州网
 

  2017年2月16日,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举行。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政治部主任温贵钦先生,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陈启荣先生出席发布会,介绍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在提问环节,贵州综合广播记者现场提问,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陈启荣作了回答,问答原文如下。

  【贵州综合广播记者】: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如果把户口从乡村迁到城镇,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还有吗?

贵州综合广播记者提问

  【陈启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陈启荣答记者问

  【陈启荣】:《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明确:“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将“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总之,农村人口落户城镇后,一是“三权”继续拥有;二是可以转让。

作者:本网记者 杨昌鼎 宋玟瑾 编辑: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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