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也有危险尽责管控伤人赔偿
2017-05-07 03:09 来源:法制日报
老胡说法
在现代生活中,除了个别人饲养动物为了看家护院、获取动物产品等实际利益以外,绝大多数人把饲养的动物当作宠物对待。
随着饲养者的大量增加,动物伤人的案件也频繁发生。关于饲养动物伤人后的损害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谓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所谓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承担的是一种严格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期案例所反映的流浪狗伤人的案例,是形形色色的饲养动物伤人案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所谓流浪狗,大多是指遗弃或者逃逸的宠物狗。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流浪狗伤人的情况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如果致害发生时,该动物仍处于无人占有、管理的状态,那么应该交由有关机关积极找寻相关责任人。二、如果遗弃、逃逸动物致害时已被他人收养、占有、控制时,无论其目的如何,都应由该实际控制人先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伤人之狗就属于流浪狗,由于方芳及其家人对流浪狗的长期喂食,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同时便产生对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胡勇)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