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咬人原主被诉

2017-05-07 03:10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2016年4月初,安徽省肥西县居民赵某在路上散步时,突然被一只“流浪狗”朝腿上咬了一口,留下了几个齿痕不说,还有鲜血外渗。赵某将狗驱赶走后,赶紧到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此后,赵某向“流浪狗”活动地附近居民打听,得知咬自己的狗可能是附近居民马某家的。于是,赵某找到马某“对证”。马某承认,这只狗曾经是自己养的,但在出事前的1个月,他已经将狗送给别人了。所以这次狗咬人,与自己无关。

  赵某看理论无果,便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庭审中,马某虽然还是坚称自己不是狗的现任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也提供不出证据材料,证明狗已经送给其他人了。

  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赵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相关治疗费用。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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