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试点推行旅游相关办法 游客购物退货 有章可循
2017-07-15 08:17 来源:贵阳晚报
日前,贵州旅游协会拟订了《贵州省旅游景区、游客集散地购物退货试点办法》,即日起,各级旅游部门组织引导旅游景区、游客集散地旅游购物店推行退货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完善推广。
《办法》指出,退货的旅游商品需是方案规定的旅游景区、游客集散地旅游商品退货试点离户所购买的,且不包含鲜活、易腐商品(双方有书面约定的除外)。退货条件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以商品销售单据时间为准),未因购买者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出示具有商户签章的购买商品销售单据且量、价相符,旅游商品退货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管辖责任的部门(或商、协会等组织)受理购买者与旅游商品店双方就办理退货不能达成一致的投诉,要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符合退货条件的,要求试点商户退货;不符合规范受理要求的,做好解释并引导购买者到相应部门或机构求助。商户未按时办结退货处理的,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对事实清楚,拒不退货的购物企业上报当地市州旅游委(局)后,列入《贵州旅游诚信网》“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并予以媒体公开曝光。
(记者陈问菩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 编辑:杨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