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山:《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2019年6月27日上午10时,《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冯小山回答了贵州电视台记者的提问,记者问答如下:

  贵州电视台记者提问

  贵州电视台记者:现在,各地都十分重视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请问《规定》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来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冯小山答贵州电视台记者提问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冯小山: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多见。但是,也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采取变通方式,减损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如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或者由政府成立的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制发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公司和纳税,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等;还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管理措施不科学不合理,对企业造成困扰,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对制度建设中听取企业意见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这些要求,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是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充分保障企业、行业协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三是禁止制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超越职权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等。此外《规定》还要求不以会议纪要、批复、函等形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去年全省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通过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接受群众投诉建议。通过清理,省级层面公取消160项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及时向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从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和群众的投诉建议来看,大多数证明事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因此,《规定》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以此巩固证明事项清理成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作者:编辑:武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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