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店售卖货值131元过期食品 遭罚7.5万元

2020-03-20 10:04  来源:遵义晚报

  3月16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的一起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通过绥阳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75000元罚款全部执行到位。

  2019年1月8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温泉镇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某的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薯片、口香糖、营养快线等食品。对此,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移交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经查,该副食店所销售过期食品货值131元。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唐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对所有法律文书拒不签字。2019年3月13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唐某某。

  据悉,唐某某此前曾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18年9月13日被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款5000元,属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因此,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唐某某处罚款75000元。

  不过,唐某某并未按期缴纳相应的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唐某某于2019年2月左右已将副食店转让给他人,然后外出务工。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后,案件承办人多次要求唐某某积极履行义务,否则便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当事人唐某某仍以多种理由推脱缴纳罚款。

  绥阳县人民法院经过长期摸排追踪,最终于2020年3月16日强制扣划当事人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

作者:潘晓飞 编辑:汤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