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晓英: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强有力的推动这项改革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4月25日下午15:00,《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新闻发布会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黎晓英回答了贵州日报记者的提问,记者问答如下:

  贵州日报记者提问

  贵州日报记者:据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形成的诸多成果之一,能不能介绍一下贵州是如何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落地的?

  黎晓英答贵州日报记者提问

  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黎晓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强有力的推动这项改革。概括起来主要在组织、法治、司法、制度、修复、技术、资金、程序、宣传、督察等10个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和措施,助推我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比如:

  在制度保障方面。一是探索建立磋商制度。2017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明确磋商主体、磋商程序、磋商内容等具体改革措施。着重探索第三方参与磋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着力推动磋商与诉讼衔接,探索由赔偿权利人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磋商,实现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二是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推动下,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磋商达成一致后,对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登记确认进行了制度安排,实现了磋商与司法登记确认的衔接。三是纳入失信黑名单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又不给付生态环境赔偿金的纳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在司法保障方面。一是建立司法确认制度。2018年5月,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规程(试行)》,正式在司法层面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并写入2019年6月5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二是建立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衔接机制。省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保障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支持,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执行监督工作,确保执行到位。三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2021年1月,铜仁市中院、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决定,为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路。

  在督察保障方面。一是将损害赔偿要求明确在督察制度中。2020年8月,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纳入督察范围,明确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市(州)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启动索赔程序。二是对督察发现问题开展调查索赔。按照《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指出问题同步启动案件调查。截至2021年3月,已对贵州天柱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东某环保科技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某发电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定某化工厂生态破坏案分别启动了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诉讼、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作者:编辑:武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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