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4月25日下午15:00,《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新闻发布会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处处长陈松回答了中新社记者的提问,记者问答如下:
中新社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我想了解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
陈松答中新社记者提问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处处长陈松:按照《规程》,第一步是要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第二步是启动索赔程序开展磋商或者是诉讼,第三步是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
第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首先是要确定赔偿权利人。比如:涉及矿产资源的,开展这项工作的主体就是市(州)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那就是市(州)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其各方具有生态环境职责的部门。既涉及矿产资源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那就报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方案把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赔偿权利人,授权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赔偿权利人行使权利,开展相关工作。其次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
比如:大鹰田2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都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典型案例,该案主要探索了磋商、司法确认、自行修复等制度,引导企业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污染地块的废石膏渣得到了清理,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该案被国家和省级媒体多次专题报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在我省乃至全国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比如:探索简易程序办理的某公路工程公司施工倾倒渣土案。该案系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开展的案件,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既发挥了简易程序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分流诉讼、优化环境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势,也达到了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又比如:保障修复目标实现的某铝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是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提起的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调解书中明确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
第三,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这项改革工作的核心。我们把生态修复工作贯穿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倡导损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开展自行修复;我们督促生态环境损失确定后,赔偿义务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或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于损害发生后,既不开展自行修复,又不缴纳赔偿金或履行修复义务的,我们除了启动索赔程序追偿还,还可以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惩戒范围。因此,在构建以自行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修复机制基础之上,我们着重探索构建直接修复与间接修复、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化学修复与物理修复、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主动修复与赔偿损失、强制履行与代履行相结合的修复制度。以确保最大限度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
比如:以替代修复方式补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某磷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并形成了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于突发水环境事件具有瞬时性,往往无法直接对受损的水生态环境开展修复,涉事企业通过在重安江投放鱼苗以及建设小摆纪、杨花冲、大路坪雨污分流工程等修复工程,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修复义务的积极作用。又比如:对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意义的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由于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在修复方式上具有特殊性,该案在替代修复方案编制、资金管理等具体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同类案件产生了借鉴示范意义。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规程》,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各位记者朋友,有关前述案例的具体信息,可以到我厅官网进行进一步查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