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记者 李晓芳 王子茜 徐昆 图/陈鹏)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如何定义非法集资?与刑法有何区别?二者又如何区别非法集资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呢?5月13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防范非法集资打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二级警务专员武荣就以上问题答记者问。

武荣表示,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对非法集资的定义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其次,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成立非法集资犯罪需同时具备4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二是通过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利诱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待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从以上两个关于非法集资定义可以看出,《条例》中所规范的行为更为广泛,《条例》增加了“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如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确认违法的依据,但在认定犯罪时只能作为参考。
同时,基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和处置要坚持“防范为主、打小打早、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未将“公开性”作为认定要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非法集资行为扩散前,尽早发现、认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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