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探头”致事故,横穿老人被定全责
贵阳云岩交警曝光一起典型事故:“鬼探头”致事故,横穿老人被定全责
5月18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一大队曝光了一起典型事故。事故中,当事人因为横穿道路,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
4月20日15时03分,由于设置有红绿灯,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往观山湖区方向)华通汽车公司路段,车辆正排队等待信号灯。几秒钟后,正当车队陆续启动时,道路护栏处出现一个人影,径直走向车辆穿行的车道。

从交警提供的视频中,记者看到该行人在顺利穿过两条车道后,在从第二条车道行至第三条车道期间,一辆轿车向前行驶,导致其与车辆的右前方相撞。
事后,云岩交警了解到,当事人姓谭,与驾驶员刘某恒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62岁的谭某会全身多处骨折、腰椎受伤。同时,刘某恒驾驶的小型轿车受损。

经过调查,当事人谭某会跑着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斑马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事故中队通过充分调查,依法认定当事人谭某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恒无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云岩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以及驾驶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盲目求快求方便,不乱穿马路,共创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陈佳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