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省内大事是每个贵州人的分内之事,如果您太忙而漏掉了重要信息也没有关系,“贵州省一周政策”有最权威、最受关注的政策解读,带您简洁明了地回顾过去一周贵州省发布的重要政策和消息。这里有贵州的大事,有为民生服务的要事,还有各种便民的政策供您了解。现在就和小编一起来回顾吧!

贵州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对规范贵州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同时,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政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办法》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明确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及维护、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线性基础设施等所对应的具体类型。区分有限人为活动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明确有关手续办理和监管要求。同时,还对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临时用地,明确审批程序和管控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制,通过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全面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和数字生态治理能力。

贵州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推动贵州省就业扩容提质,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平均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7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确保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意见》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以高质量人力资源开发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同时,针对促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健全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出台实施办法。

贵州省出台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
近日,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约束并重、与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监管机制。
《办法》共9章59条,分别为总则、配气价格的制定、销售价格的制定、联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直供气价格、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和附则。
在2018年8月省发改委出台的《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基础上,新《办法》完善了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完善细化配气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形式和价格分类等相关规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面,与《试行办法》只对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原则性规定相比,《办法》制定了气源采购价格计算方法,建立了气源采购信息监测制度和上游供气企业协助核查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方面,充分考虑冬季居民家庭采暖用气需求,继续保留“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将托育机构、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就业相关的行业新增纳入优惠范围;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定调价程序,强化了燃气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明确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方式,新增了燃气企业建立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价格监管方面,着眼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巩固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成果。

贵州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为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决定从7月至12月开展为期半年的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将聚焦线上线下食品安全、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和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无证出厂销售CCC目录内产品等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突出问题。
具体措施为:排查甄别一批严重违法失信线索、依法列入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肃惩治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典型案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这些政策2023年7月31日起停止执行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消息,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29日出台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下列“阶段性”政策将于2023年7月31日停止执行。
一、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已经结清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二、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贵安除外)。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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