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实信息,采用侮辱性词语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且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践行正能量。公安机关将依法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案情回顾
报警人李某称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中有人发布他是“小人、烂人”等言语,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经查,嫌疑人李某伟因与李某有矛盾,遂在群中对其进行辱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智远派出所对李某伟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其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来源:历下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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