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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2024-09-24 15:19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 9月2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 全媒体记者 王敏/摄

  贵州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拥有良好的水运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目前内河通航里程已达3954公里,水路交通运输成为沿江沿河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2008年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贵州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路交通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水上新业态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为维护法治统一,促进贵州省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2条,与现行《条例》比较增加18条、修改30条、删除21条,重点对水路交通规划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保护、港口经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作了规定。

  强化规划统筹,明确水路交通建设相关原则和要求。对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其他规划衔接作了规定。细化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对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做了明确。

  加强航道港口管理,提升水路运输服务水平。对危害航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现行《条例》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的内容进行调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针对难点痛点,着力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晰问题,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通航的河道、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水上安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调整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国家清理要求。落实国务院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要求,对与上位法不相符、不合理设置的罚款事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袁小娟

  三审:李 蓓

作者:杨婧 编辑:武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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