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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新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学校收费需公示
2014-09-03 11:22  来源: 河北新闻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河北新闻网9月2日讯(记者常方圆)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其中要求,学校校舍面积不得少于30OO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租借校舍办学,租期不得少于5年。此外,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界定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概念,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助学、培训、辅导等专修和培训学院、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30OO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实行住宿制的学校,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租借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学校应具有能满足条件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学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经历,具备与所办学校类型相适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学校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此外,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学习证书的性质等,内容真实准确,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退费时依照退费办法办理。

作者: 常方圆  编辑: 文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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