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贵州手机报 ·投稿 ·96677 ·新闻排行 ·繁体 ·RSS ·ENGLISH ·日本語
关键词:
多彩播报  新闻  评论  专题  策划  宽频  名博  社区  权威发布  社情民意  文化  教育  旅游  公益  健康  娱乐  图片  企业  工业  电商  黔茶  金融  汽车  国内国际
您当前的位置 :多彩贵州网新闻频道 > 贵州社会 正文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企业拒协商列入“不良档”
2014-10-01 09:01  来源: 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3至9人。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双方在协商时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条例》还规定,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作者: 刘姝  编辑: 吴静秋  
返回频道首页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
专题策划
国庆贵州游手册:玩转农家乐
国庆贵州游手册:带你一起泡温泉
国庆贵州旅游十大去处任你选
【本网策划】“舌尖上的贵州”
爱尔眼科寻找高度近视活动开始
品贵州秋韵 感悟山水秋情
那些年我们一起拍过的“合照”
哪些国家和地区说去就能去?
视频新闻
盘点长假八大坑爹景点
武汉长春观最萌小道姑走红
沈阳农民自制坦克兜风
游客在印度上空拍到天使
新闻排行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简介 | 广告刊例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11500020177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