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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介 弄到50多万“协评费”3名工作人员获刑
2014-11-17 08:46  来源: 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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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中介 弄到50多万“协评费” 遵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遵义县管理部一审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罪,3名工作人员获刑

  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审批部门的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义县管理部,利用职权以“协评费”名义非法敛财长达7年之久,非法收受房地产评估单位财物52.9万余元,并部分用于私分。5月9日,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日前,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熊某、冯某、耿某构成单位受贿罪,熊某、冯某、耿某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罚金10万元。

  ●指定房产评估事务所,从中介服务费中提成30%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义县管理部,系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是财政全额拨款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与遵义市某房产评估事务所遵义县分所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签定了“房地产协评协议”。

  协议约定,由被告单位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向遵义县某房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协助事务,指定由该评估事务所承揽遵义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房产评估业务,该评估事务所向被告单位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支付在协评中所创中介服务费收入的30%。

  其后,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按约定将该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评估业务委托给遵义县某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共非法收受遵义县某房产评估事务所现金529413元。

  被告单位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自2003年至2010年期间,行使管理职能的在编工作人员即熊某、冯某、耿某3人。熊某系被告单位主任,直接参与并决策了收取评估事务所“协评费”的相关事宜;被告人冯某积极参与了收取评估事务所“协评费”的约定,并经手收受、保管“协评费”;被告人耿某积极参与了收取遵义县某房产评估事务所“协评费”的约定、起草协议等事宜。

  据了解,被告单位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在收取了“协评费”后,将所收取的“协评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其中,单位日常开支169943.1元,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助264889元。经熊某、冯某、耿某商议后,将其中78724.9元进行私分,再用已经报销的票据复印后进行冲抵,每人分得26241.6元。

  ●单位构成受贿罪,被判罚金10万元

  案发后,熊某、冯某、耿某分别到遵义县纪委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清退了全部赃款。案件侦查期间,熊某、耿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熊某具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情节,耿某具有一般立功情节。

  遵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义县管理部非法收受现金529413元,为遵义市某房产评估事务所遵义县分所承揽评估业务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经审理,熊某、冯某、耿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被告单位的单位受贿犯罪中起主要、积极作用,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熊某、冯某、耿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已经报销的票据复印后再次报销冲抵账务78724.9元均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熊某、冯某、耿某均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熊某、耿某有立功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遵义市公积金中心遵义县管理部罚金10万元,判处熊某、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作者: 陈坚记者兰荣江  编辑: 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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