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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11-28 17:24  来源: 新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济南11月28日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5月28日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在“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采用脚踹、跺,用拖把、椅子击打等方式围殴被害人吴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宣判后,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针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被害人死因及各上诉人责任是否明确;应否对张帆、张立冬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所信奉‘全能神’是否为邪教;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作者: 罗沙 吴书光  编辑: 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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