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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婆为6元钱“床铺费”容留“大妈级”妇女卖淫被判刑
2014-11-29 00:13  来源: 人民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法院对该县一起容留大妈级“失足女”卖淫的65岁太婆苏凤玲(化名)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查明,苏凤玲,今年65岁,三台县建平镇村民,老伴70岁,年老体衰,无法从事劳动,属低保特困户。四年前,苏凤玲患左距骨、内踝骨结核,骨质疏松症,不能正常行走。2012年,为筹钱治病,苏凤玲在镇上自家房内开起了茶馆,并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4月26日至5月8日,为收取卖淫妇女“床铺费”(交易一次收费6元),苏凤玲为卖淫妇女刘倩(化名)、刘霞(化名)提供卖淫场所和洗洁用具等物品,多次容留二人在其茶园内卖淫。

  5月8日11时许,三台警方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苏凤玲经营的茶园二楼房间内,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刘倩和马源(化名)、刘霞和宋军(化名)等人现场抓获。

  5月8日,三台公安局对刘倩、刘霞、马源、宋军等人作出收容教育六个月的处罚决定;苏凤玲被取保候审。

  近日,三台检察院向三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苏凤玲犯容留卖淫罪,要求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苏凤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称家庭困难,即将进行第二次骨科手术,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凤玲以获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凤玲疾病缠身,生活困难,犯罪事出有因,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随后,三台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苏凤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 (刘浏 通讯员黄颂杰)  编辑: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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