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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海外代购”名表62块 获刑4年
2014-12-02 15:4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中新网漳州12月2日电(余丹 林晓萍 林秀美)随着电商平台的崛起,如今淘宝、京东甚至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比比皆是。然而这些“海外代购”是否合法?其中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却不为人知。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据法院透露,被告刘某是龙岩某表行的工作人员,从事手表修理。后来,他听说国外的名表销路好,利润也大,便动了找人从海外代购再转卖的心思。

  2011年至2012年间,刘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香港的折扣价向香港人杨某购买欧米茄、天梭、浪琴等国外品牌的手表。其中部分手表由香港人杨某雇佣“水客”曾某把手表从香港走私到深圳,通过邮寄或快递寄给刘某。刘某拿到这些名表后,再转卖他人或拆解用于维修。

  法院查明,刘某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手表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符合计税条件的手表共计62块,累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15918.68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此案中的杨某、曾某等人,另案处理。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的“走私”概念多是汽车、原油等大宗商品,而对于超过规定限额携带手表、化妆品、奶粉等日用品的行为,并不为人们重视。

  律师指出,即使从境外购买小瓶药品带回国内销售,量不大,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销售,也已经违反了中国法律。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代购者并不知道这一点。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有价值限制,而货物具有牟利性,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偷逃税款5万元以下的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但是超过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罪。(完)

作者:  编辑: 吴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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