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重点禁止四类行为,即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向高速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或者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哪些行为被禁止?
违反规定怎样处罚?
禁止高速铁路沿线影响铁路安全的高空抛物等行为的监管工作,涉及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针对各自分管领域都可行使处罚权。
公安部门,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向高速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或者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的,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露台、阳台、天台等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品收购站等轻型材料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灯箱、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设施存在坠落、脱落或者风吹飘落、倒塌隐患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从事工程建设或者房屋拆除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影响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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