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迟报谎报瞒报均受处分
2015-02-15 02:18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多彩贵州网讯2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公办厅获悉,省政府于日前公布,《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规定致使防灾减灾工程设施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影响防灾减灾工作的;未采取灾害防范和救助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造成后果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款物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服从统一领导,擅自行动或消极执行命令,造成后果的;因违反政府采购程序,造成救灾物资出现质量问题的;编造或者散布虚假灾害信息的;利用职务便利,不按规定分配、调拨和使用救灾款物,或者发放救灾款物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作者: 编辑:李易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