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胜诉只与程序有关

2015-03-18 05:09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3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长江商报》)

  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目前,教育部和各地省市都禁止“高考移民”,发现“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是取消学籍。但是,“高考移民”仍然屡禁不止。

  2008年8月,就读于乌鲁木齐某中学的徐某通过高考,被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录取。然而就在这名大四女生准备毕业时,突然被学校通知学籍被取消。但是,武汉市两级法院却作出了撤销学校取消“高考移民”学生学籍的判决,然而,这个判决无关“高考移民”的实质问题,主要是强调了学校要依法行事,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从这个判决来看,强调了学校在作出取消学籍这样一个类似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其一,学校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徐某的学籍处理决定前,没有给予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违背了正当程序。法院认为“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徐某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其二,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重要证据之一即落户新疆的证明是民警违规开具的,这个证据是在学校作出取消学籍后才收集到的,这说明学校是先作决定后搜集证据,这也违背了正当程序。

  而纵观两级法院的判决,根本就没有谈到“高考移民”的是非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并没有对“高考移民”学校能否取消学籍作出评判。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学校在履行了正当程序后,认为证据可以表明她属于“高考移民”的话,仍然可以再对徐某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其二,其他考生因为“高考移民”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不能简单地依据这个判决认为学校取消学籍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作者: 编辑:秦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