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蒲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马应权受贿29.3万元领刑10年半

2015-04-15 11:04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多彩贵州网讯 遵义新蒲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马应权受贿案经二审后,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遵义中院对马应权作出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所得赃款29.3万元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

  马应权曾任遵义新蒲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新蒲新区新蒲镇(原红花岗区新蒲镇)党委书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蒲城市组团第二项目部指挥长等职务。

  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2月,马应权任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党委书记期间,该镇新蒲村村支书雍某为感谢马应权对新蒲村蚕科所至青山路段主干线硬化过程中在工程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对新蒲村村级茶园承包事宜上的支持,给了马应权4.8万元“感谢费”。2008年底,已升任新蒲镇综治办主任的雍某受李某委托,送给马应权现金2万元,在马应权的关照下,李某与他人合伙在新蒲村旱桥修建的违法建筑得以“幸存”。

  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马应权兼任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又利用分管综合处和资金管理处的便利,帮助王某获取了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拆迁代办业务,并在王某所做拆迁代办业务拨款上给予关照,两次在办公室收受王某贿赂共计10万元。此外,马应权又帮助张某获得遵义四中新蒲校区地勘业务,并在工程未组织招投标前,先期允许其进场施工。为此,在一次饭局上,张某塞给了马应权5万元。

  另查明,马应权还通过中间人向他人介绍工程业务等方式,收受李某某、付某、何某以及石某等人共计7.5万元贿赂款。

  去年12月,遵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马应权犯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29.3万元。但一审判决后,马应权不服,以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内容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作者: 编辑:曹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