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 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以率先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和守住发展与保护两条底线为目标,大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法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各级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要求和建设“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并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一、我省生态文明地方立法成效显著
截至2015年3月,我省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56件,约占制定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其中现行有效的36件;贵阳市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7件,现行有效的20件;各自治地方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单行条例38件,现行有效的32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立足贵州实际,着眼解决问题,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强调先行先试,彰显贵州特色。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省环保部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在生态建设和综合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中,也规定了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相关内容,各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对于环境资源保护也作了相应规定。
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特色鲜明。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地方需要,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坚持立足省情,突出重点,着力先行先试,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是开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新征程。2009年10月,贵阳市首开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之先河,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此后,贵阳市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专项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14年5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进一步引向深入。二是深化流域、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新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区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深化了“一河一条例、一湖一法规”的立法模式。比如,为了保障贵阳市饮用水源安全,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保障安顺市饮用水源安全,制定了《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保护以国酒茅台为代表的中国优质白酒生产环境安全,制定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等。这些针对流域和区域的专项立法,从流域和区域实际出发,在细化、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创设了若干制度和措施,有效解决了流域、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探索点面结合、同步推进、均衡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新途径。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坚持由点扩展到面与由面深入到点的有机相结合,既有针对某一区域、某个单一要素、内容比较单一的立法,也有针对全省、涵盖若干要素的综合性法规;既有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也有其他法规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这种方式,既重点解决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又使省内各区域、各流域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得以均衡协调发展。
- 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我省生态立法的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急需地方立法进行完善。贵阳环保“两庭”已审理了14件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主体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个人。我们认为贵阳法院的做法宽严有度,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认真挖掘并借鉴和推广。新《环境保护法》和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机制还不完善,大大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
三是《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亟需修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是贵州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很多条款和制度需要依据新环保法的执行情况,结合贵州实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用。在建设生态文明新征程中,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是关键。立法要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要与改革同频共振,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
二是认真做好十三五立法规划,加快制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努力构建符合贵州实际的地方生态法规体系。及时修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我省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三是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大力提高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立法的研究,改革立法调研方式,完善立法程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积极推动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推动和鼓励相关公益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