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工作

2015-06-12 13: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专题】开始地方立法 贵州准备好了

人大行业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的通知》(黔人常办通〔2015〕4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和交流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民族立法工作回顾

  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紫云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放在首位,积极推进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紫云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变通规定》(后根据发展需要又及时予以废止)、《紫云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重新修订)、《紫云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紫云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紫云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紫云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并实施的5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创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民族立法过程中,我们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在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后,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方案和法规草案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利益相统一,又能充分协调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关系,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加快立法进程,为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组织保证。二是认真调查研究,制定立法规划,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基础。民族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必须从民族地方的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全面了解本地的实情,才能全面把握群众的呼声,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才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划,从而为立法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如在我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之前,常委会结合紫云城镇建设实际,专门组织了相关的调研12次,对制定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背景、理由等进行了充分了解,详实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立法规划和工作方案,为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题,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立足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开展民族立法的基本要求。因此,民族立法工作要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主题而开展,使民族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县党委、政府致力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的“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立法工作也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搞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关键。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立法积极性,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的主动性,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民族法规、条例,反映人民的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

  二、当前立法工作的情况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用好立法权,搞好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精神和省、市人大有关民族立法工作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计划,拟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一部民族立法工作,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工作,该条例的初稿已顺利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精神,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了对条例初稿的征求意见和建议工作,一是将条例初稿文本印发至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有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将条例的初稿文本印送县四大班子全体领导和法检两长,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上工作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36条。目前,我县人大法工委己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疏理归纳,并完成了进一步的修改工作。

  下一步,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立法工作思路,继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制定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把握好立法工作的主动权;统筹协调好法规立项论证、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按计划提请审议。二是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在已有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我县以“亚鲁王”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紫云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三是更加注重完善立法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法前论证、法规审议、立法后评估等环节的制度和程序,拓宽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改进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认真研究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县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民族立法工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族立法工作的需要。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程序要求严格、法律法规熟悉程度高的工作,要求要有一支素质能力与之相匹配的立法队伍。但在实践中,由于民族立法队伍专业人才缺乏,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加之培训机会少,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队伍素质退化、人员老化,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立法工作的开展和立法质量的提高。二是民族立法工作机构不健全,编制少,人员缺,工作中有分身乏术和顾此失彼现象。我县人大的立法事务归口法制与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办理,但法工委和其它专委会一样,仅有编制一名,即只设主任或副主任一名,现有主任一人,既无副职,也无一般工作人员,即所谓的“一人委”。由于人少事多,使从事民族立法工作的人员有分身乏术和顾此失彼现象,不能集中精力抓立法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发挥好地方人大在推进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肩负着民族立法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责任,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显得更加重要。一是要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三支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始终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要求,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矢志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穿于人大民族立法的全过程和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坚定政治方向,明辨大是大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旗帜鲜明。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人大通过立法为全社会提供行为规范,也通过建章立制科学规范人大自身各项工作。要深化对人大工作规律和工作特点的研究,在贯彻法律原则、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族立法工作及机关管理等制度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促进人大民族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自治县人大民族立法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转。三是要抓好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机构设置,有效发挥自治县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调整、充实和优化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逐步改变当前“一人委”的现状。通过进一步加大人大干部培养交流力度、学习考察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民族立法工作的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自治县人大机关的活力。四是要抓好民族立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民族立法工作队伍素质,建立健全民族立法工作队伍培训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族立法队伍的学习培训力度,增强民族立法队伍素质。同时,在确保民族立法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当选配或交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的人才充实基层民族立法队伍。进一步健全民族立法工作机构和适当增加编制及人员,因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民族立法的职责和任务,为此,建议上级人大及有关部门在编制上应与其它没有民族立法职责和任务的非自治县有所区别,有所优先,应作为一个特殊事项来增加编制和人员,切实处理好民族立法工作中人少事多的矛盾,努力解决好民族立法工作上有人干事、干成事的问题。

  2015年5月29日

作者: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