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相关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可获补偿

即日起,《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施行。在我省范围内的正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出现死亡、伤残、器官损伤等异常反应,可按规定获得补偿。
怎么补偿:按公式计算金额一次性给予
日前,省卫计委联合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下发《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要求即日起,受种者在我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发生的异常反应,经相关专家组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将给予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补偿,不再另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
补偿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造成的人身损害完全治愈的情况)。
根据补偿标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计算,3周岁及以下死亡的,补偿5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0年。
计算方式: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补偿年限。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10个等级系数,1至0.1,以损害程度进行分级),最长补偿22年。
计算方式: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补偿范围: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不属异常反应
据悉,本办法所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而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如果是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医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受种者在接种时未告知有接种禁忌的,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的,抑或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心因性反应,均不在一次性金额补偿范畴。
诊断资质: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作出诊断
调查鉴定“接种异常反应病例”,需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各级专家组在调查结束后30日内作出调查诊断结论,之后10日内将结论报相关部门。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结论有争议的,可在收到报告的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反复鉴定,也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单位若对市级结论仍有争议,可继续向省级医学会、法院提出再次鉴定和诉讼的要求。
如遇不幸:家属或监护人拒绝尸检不予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的,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补偿相应金额的20%。
但是,受种者死亡后,家属或其监护人拒绝尸检的,不予补偿。尸检后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给予丧葬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补偿1年。
因一类疫苗后死亡的,无论是否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尸检费用均由政府方列支。因接种二类疫苗(自费疫苗)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发现不属于异常反应的,转由提出尸检的申请方承担。
怎么申请:需要提供这些资料和票据
1、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补偿申请书。
2、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种者监护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有授权委托书。
3、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损害程度分级结论,或者医学会鉴定结论。
5、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票据。
6、受理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