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公款赌博 清镇市一名出纳被判19年

庭审现场
清镇一名出纳,其利用一人掌管“财务专用章、财务印签”的便利,2年时间套取900多万元公款用于豪赌消费等,致使600多万元无法追回……6月13日,清镇法院宣判该案,被告人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据了解,2009年2月10日,清镇市教育局下发实施“校财局管”的通知,由青龙教育集中核算办公室代表教育局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对清镇市19所学校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该办配备专职会计2名,出纳1名,后该办更名为“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但职能没有发生改变。
2013年1月到2014年12月30日期间,王某和罗某担任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会计,2人将财务专用章、财务印签交给出纳赵某一人保管使用(王某、罗某二人因“玩忽职守”另案处理)。
据办案人员介绍,担任出纳的赵某长期沉溺于赌博,曾在贵阳、成都、清镇三地打“100元”的大麻将,导致负债累累,遂产生套取公款挪作赌资及偿还赌债、在赌场放贷牟利的想法。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赵某共计套取公款742万余元,用于赌博、还赌债、放高利贷、购买高档汽车消费等,后归还了334万余元。
2014年11月底,清镇市教育局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把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财务收回局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因挪用公款缺口太大,赵某自知已无力偿还套取的公款,其挪用公款事实即将败露。遂在2014年12月24日至30日期间,赵某又多次从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上提取215万余元公款,用于赌博和归还部分债务。2014年12月31日,赵某到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投案自首。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清镇市教育局社区中心学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2万余元归个人进行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赵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昨日,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清镇市教育局社区中心学校原出纳赵美荣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赵美荣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随后,赵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