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报"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贵州查处一例
13、四川遂宁市查处恒健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共有北门店、嘉兴店等10家会销门店,以赠送金线莲、雪猪油等小礼品的形式,吸引老人到其经营场所参加宣讲活动,在活动现场播放《一号预苗》视频,宣称“一号”是口服的预苗,可以预防肿瘤和癌症,对高血压、高血脂、中风、肿瘤等心脑血管疾病和软组织挫伤、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骨关节疾病都有显著的预防和控制效果。该视频还虚构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相关会议的内容,在视频画面醒目位置标注“一号预苗肝蛋白”字样。经查明“一号预苗”本名“索正牌清和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444,保健功能: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
案件进展:执法现场,当事人共收取了老人购买“一号预苗”货款60.94万元,现场退还40余万元。经查账,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保健品金额更是高达8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4、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查处三合爱心助老工作站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三合爱心助老工作站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张贴印制有大小不等的国家领导人广告画像3幅,润馨固元植物饮料、八号预苗、干细胞肽、松茸雪莲营养粉、源气露、精力参加茸等保健食品20余件,宣传单、消费者名单等资料若干。该站在保健品宣传、经营中,利用销售人员冒充讲师讲课宣传,采用免费赠送小商品的形式,积极拉拢老年人参加保健、健康知识讲座,并声称国家领导人和航天员也用过此类保健产食品,且疗效好,极力推荐老年人购买使用。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贵州省贵阳市查处贵州修益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定制的纸杯上印有“经常感冒、发烧、来一盒牛初乳、修正的、冻干的、管用的”等宣传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牛初乳能治疗感冒发烧的误解,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其销售的金盾力加牛初乳粉的宣传册中,印有“四倍含量”、“黄金奶源”、“取自北纬47°呼伦贝尔纯净草场”、“48小时鲜初乳”、“奶源采收半径距生产车间2.9公里以内”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任何科学证明及宣传依据,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5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