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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院出台《实施细则》15类常规犯罪量刑更具体
2014-09-13 08:10  来源: 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贵州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贵州全省法院统一施行,量刑的细则更加科学和细化,具体确定了各个量刑细节的调节比例。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自2010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以来,总体效果良好,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被告人上诉率、检察机关抗诉率下降,服判息诉率持续上升,对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改变了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规定了科学的量刑步骤,对每个量刑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对量刑过程进行了系统化规范,确保量刑均衡、公正。全文分为“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及“附则”五个部分,对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十五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省高院刑一庭欧枝凡庭长介绍,贵州作为试点从2008年就开始对实施细则的试行和完善,在试行中逐渐细化,特别是调节量刑的比例上进行细化,举个例子,比如一起盗窃案,量刑是在6个月-3年,以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采用“估堆”的方式进行量刑,很可能刑期折中就是一年半,但是现在细则出台后,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有定义。

  现在细化的程度已经很严密了,比如说自首都分为四种,一是自己犯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称为典型性自首。二是在亲戚劝说下自首的称为“送首”。三是在被抓之后交代与本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称为“视为自首”。四是犯罪后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的称为“准”自首。这些细则方便法官在审案的时候更加明确有章可循,但是细则只针对15类常规犯罪,无期徒刑以上的、职务犯罪、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不包含在内。

作者: 李昊  编辑: 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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