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召开“公判大会” 市民认为有悖司法文明
都匀:广场召开“公判大会”
有市民认为有悖司法文明;法院称司法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
多彩贵州网讯 在广场上开公判大会,效果会啥样?9月14日下午,都匀市人民法院在都匀市人民广场召开“公判大会”,上千名市民围观。但这一做法,有市民称好,也有市民认为,在当今强调司法文明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有悖司法文明。
广场上召开“公判大会”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天,都匀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及上千名群众,在都匀市人民广场参加了公开宣判大会。
一位都匀市领导在“公判大会”上讲话时说:公开宣判大会,是都匀市政法机关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犯罪,严控发案”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一个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机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信心和决心。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这位市领导还“正告那些执迷不悟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立即悬崖勒马,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公判大会上,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当众宣读了9件盗窃、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诈骗案的一审判决书,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罪,分别领刑有期徒刑一年到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市民:有反对,有支持
类似这种“公判大会”,对于许多年轻的都匀市民来说,好多年来都已经看不到了,许多老同志倒是记忆犹新。记者在现场,采访一位老同志时,他说“在80年代和2000年之前,类似的这种公捕大会屡见不鲜,那个时候,都用大货车拉出来先游街,再集中公开宣判或者逮捕。特别是‘严打’的那段时间,就更多了。”
这种公判,有市民认为很有必要,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对一些蠢蠢欲动的坏人,起到震慑的效果。但也有市民认为非常不妥,因为“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及家属作用外,对预防犯罪威慑不法并无明显积极效果。反而会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仇视社会的对抗情绪,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甚至蓄意报复社会,百无一益。”
黔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学者,向记者表达了他个人的看法:现代公民社会中,正常的司法生态应该表现为执法素养水平台阶式的提升,执法人员守法意识循序渐进的提高,令行禁止成为法律信仰的图腾。靠这种公判、示众的行为,只能取得以暴制暴的短期效果,绝非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之计,有违现代司法文明。
律师:损伤司法公信力
那么,对于这种许久不见的“公判大会”,我国有什么样的规定没有呢?
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健律师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判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宣传刑事被告人的“罪行”,在场围观的人民群众误以为他们是犯罪分子,这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要知道,即使是刑事被告人被公判,他也可能被二审或者再审改判为无罪。如果将无罪的人“示众”,不仅会对他的人格造成侵害,而且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伤。
陈健说,早在1998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陈健说,200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法院:只是地点转移
那么,都匀市人民法院对此有何看法呢?
昨日,记者采访了都匀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金胜。他说:我们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法院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只不过针对案件公开的场所和空间,为了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我们把宣判的场所拿到这个地方来公开宣判,也只是地点转移而已。
杨金胜还强调,现在都要求司法公开,“你看,很多省部级、甚至更大的官员,犯罪了,都要在电视上、微博上现场直播。这与我们的做法在内容上、形式上是一样的,这次公判大会,也是我们法院系统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
对于这次在都匀市人民广场的“公判大会”,杨金胜说:法院此前已经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我们没有拿他们游街,也没有在他们的脖子上挂牌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