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无烟煤等五种燃料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2014-10-09 15: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作者: 编辑:赵兴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