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创省级层面制定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法规先河步伐再迈进,在当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进入二审之旅。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全省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25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和人口比重在全国列第4位和第5位。多年来,全省各族群众团结一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奋斗,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作为我省发展的五大战略定位之一。2013年,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着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
为了将国发2号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战略纳入制度化建设,把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为制度设计,把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立法被提上工作日程。
去年8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条例起草小组。不到一年时间,《条例(草案)》就完成了起草、多轮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今年6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条例(草案)》即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入一审。
在这次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他们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经过修改、征求意见、再修改,不断完善后的《条例(草案)》迎来二审。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进行的二审,给《条例(草案)》审议带来了更多利好。与会人员对《条例(草稿)》寄望颇深,他们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要求,立足提高立法质量,结合贵州实际,提出了比一审更多、更细致的修改意见。
可以预见,该条例一旦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将对我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它的出台实施,还将为贵州立法工作树立又一个里程碑——使我省在全国开创省级层面制定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地方法规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