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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
2014-11-30 20:14  来源: 多彩贵州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近日,普安县民政局下发了《普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标志着该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救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普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普安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普安实际,制定出台了《普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普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共11条,分别对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审批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孤儿、精神病人、麻风病人、重度残疾人、福利院院民、六十年代精减40%退职职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全额或差额代其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参合资金。

  五保对象、孤儿、精神病人、麻风病人、重度残疾人、福利院院民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救助,患规定的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城镇)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含5000)元以内的,由乡镇民政办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全额救助对象不设封顶线,其它救助对象每年内申请救助不能超过2次,每年每家庭封顶线为3万元。

作者: 张普渊  编辑: 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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