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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私自配制钥匙盗走朋友摩托车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入狱四年零八个月,因吸食毒品,曾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刑满释放后其仍不思悔改,却把作案的目标指向了朋友。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以办事为由借用朋友甘某的摩托车,借用期间趁机配制甘某摩托车的钥匙。同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用配制的钥匙将甘某停放在望谟县复兴镇蔗香路口的摩托车盗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65元。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一审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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