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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被指存恐艾歧视 3人致信要求废止条款
2014-12-01 09:05  来源: 法制日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今日,201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举行。

  就在此前的11月28日,3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吴、小军、小海,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章存在“恐艾”歧视,请求进行审查,予以撤销或宣布废止。

  谈艾色变老思想须抛弃

  11月28日,在第27个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北京佑安医院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时说,对待艾滋病患者的态度,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窗口。“谈艾色变”的老思想必须抛弃,要给艾滋病患者更多关爱。这些话语传递出来的信号,给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的艾滋病患者带来福音。

  零歧视是联合国倡导的三个零目标之首。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指出:“如果忽视羞辱歧视及其带来的影响,所有关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努力都会付之东流。”

  “歧视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发现,虽然科学证明,艾滋病不会在日常接触中传播,感染者在正常生活中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威胁,但仍无法消除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恐惧和歧视。

  据媒体报道,一项调查发现,曾经或目前在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高达89.47%的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失去了工作。另一项对企业职工的调查发现,53%的受访职工表示,他们不会选择和感染者一起参加娱乐活动;50.6%的职工表示,他们不会和感染者握手;80.8%的受访职工表示他们不会购买感染者生产的任何商品。

  由于怕失去工作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许多感染者惧怕被人知晓,不敢去做检查,以致病情不能被及时发现,最后不仅延误自身治疗,还有可能导致艾滋病在一定程度上的扩散。

  公平的就业权利如何实现

  早在2012年11月29日,国内4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6位代理律师就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了一封建议信,要求做同样的审查。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属于体检不合格。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李楯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利。然而,位阶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却规定,艾滋病属于体检“不合格”,许多单位参照这一标准拒绝招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明显与政策法律和我国有关立场相悖”。

  “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胜任一份工作且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就应该录用。”曾任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室主任的王若涛教授认为。

  中央党校政治部教授林喆说,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渠道是通过性。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这是一个污点”。改变,会是一个长期工程。

作者: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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