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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你来看病啊?我认识一家医院比这里好,我带你去嘛……”多名医托在医院冒充老乡搭讪,准备诱骗患者至民营医院治疗,被民警当场抓获。据了解,自贵阳市严厉打击医托、医骗等违法行为以来,15家医院的公安系统组成了联动平台,通过对比分析医院监控中的嫌疑分子,能够在短时间确定对方医托的身份。(11月29日《贵州都市报》)
“医托”盛行,历史已经不短,早在1998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医托”在组织上的表现形式,已经从过去的“电线杆医院”“厕所医院”升级到了“电视医院”“互联网医院”;“医托”在个体上的表现形式依旧,仍然游走于医院,以“套近乎、以身说法、移花接木”的老伎俩行骗。“医托”扰乱医疗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但打击了这么多年,为何“医托”就打击不尽、根治不了?
法治社会,打击“医托”当然得靠法律。对组织形式的“医托”,2014年6月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但对个体形式的“医托”,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依据现有法律精神,对雇用“医托”的医院,完全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托”本人,则需要分情况对待,涉嫌“非法行医”自然就涉嫌犯罪,“人赃俱获”的“医托”,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被处以罚款,进行拘留,重者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个体“医托”由于流动性强,交易隐蔽性强,“人赃俱获”很难,故而往往只能“捉放曹”。就如贵阳一样,尽管15家医院组成了联动平台,但也只能起到分析鉴别嫌疑分子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打击“医托”现象。因此,在法治路径内,打击“医托”,我们还只能依靠“患者、医院报警,公安破案,卫生、工商、司法合力”的联动,形成威慑、压缩生存空间,尽量减少“医托”现象的发生。对患者来说,关键显然在“医”,而不在“托”,如果不能釜底抽薪解决“医”的问题,就自然还会有“愿者上钩”。
解决“医”的问题,在社会的角度,依然是两个“老大难”。其一,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市场供求失衡,监管不到位,“百姓迷信大医院”的问题不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就不能根治,“医托”就依然有空间。其二,“医托”最“青睐”的对象,主要是一些疑难杂症以及慢性病的外地患者,所以他们往往只拉门诊不拉急诊,只拉内科不拉外科,只看中医不看西医。这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信息的透明度问题,如果所有医疗信息都有官方渠道广泛透明,“世外高人”的骗子身份也就自然揭穿;二是如果疑难杂症以及慢性病都纳入了医疗保障,也就不存在“贪便宜”的土壤了。
解决“医”的问题,在正规医院的角度,也是两个“老大难”的问题。其一,“看病贵”,大医院有自己的“档次与价格”,同样的病,价格往往比基层医院、小医疗机构贵,这是不争的事实,小医院30元看个感冒,大医院可能就要500元,如果患者觉得到正规医院看病也不贵,还会“图便宜”吗?不正规的医疗机构无暴利可图,还会去雇“医托”吗?其二,“服务差”,“医托”实质上是骗子,但表面上却充当了“导医”的角色,如果大医院都将“导医”摆在了自己的门口,如果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不仅有自己的“导医”,还有独立的“导医”,并且所有的“导医”都能够像“医托”那样热情、那样“换位思考”、那样指导就医,“医托”还会有人信吗?
解决“医托”问题,固然需要严厉的打击,但却不是打击就能根治的,因为在本质上,它依然是一个“医”的问题,只有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才能根治。“老大难”的问题,往往只要“老大”出手就不难。在打击“医托”问题上,真正的“老大”,显然不应该是公安,而应该是医疗管理体制,应该是正规医院本身。可见,仅仅是依靠15家医院联动平台的“监控”,仅仅是依靠民警的“当场抓获”,依然只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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